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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專欄

聲請保護令應準備哪些資料?若非法院上班時間應如何處理?

答: 保護令之聲請,應以書面為之。但若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,檢察官、警察機關、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(如家暴中心),得以言詞、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,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。 聲請人或被害人可要求不記載其住居所,僅記載其送達處所。 法院為定管轄權,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。如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,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,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,並禁止閱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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