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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專欄

配偶與他人通姦,他方能有哪些訴求?

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的部份由於配偶一方的行為破壞了婚姻之間的和平和協調,即違反婚姻契約義務而侵害他方在婚姻上的權利。因此通姦行為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加損害於他人,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通姦者及相姦者依法對於配偶之他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。
拒絕同居 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,違背夫妻互負之貞操義務,他方主張不履行同居義務,即有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,若通姦之配偶提出履行同居義務之訴,他方得以有此正當理由而抗辯主張不負同居義務。

惟此係消極的得主張不負同居義務而已,並非謂得提起別居之訴(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七號解釋參照)。

判決離婚
夫妻之一方與他人通姦者,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的規定,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,並得依法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(民法第1056條)。

如夫妻無過失的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得請求給與相當的贍養費(民法第1057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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